这种对于法理学任务的界定把问题的中 心转向了这里:我们不仅探求“这一事业是什么”,以及“人们如何回答法律是什么”,并且我们也在试图弄清这些回答本身的含义。法律是一种争议的态度?或形 式?正统性(合法性)是一种思维方式?广义的法理学理论不该仅仅局限于一个或者另一个法律不雅观念,而应该探求这种多样性是如何形成的。
我们不能再局限于20年前中国法理学学者从前苏联学习而来的刻板的法理学教材的内容,法理学不是由:定义、特点、性质等等八股的条款构成的,她是一种法学的艺术,一种精巧的思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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