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撤销权
收养关系解除权
离婚请求权
PS: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权不是形成权
3.行使
(1)行使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
大多数形成权不需要诉讼行使,但是形成诉权必需诉讼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
撤 销权、(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情势变换中的合同变换和解除权
(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设置条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条件成就与否依据相对
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就可以
(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但并不停对,如: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共有
物分割请求权就不适用除斥期间;一些不是形成权的权利也适用除斥期间,如:占
有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保证期间
4.特点
(1)无对应的义务
(2)具有从属性,不成与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发生转移
(3)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4)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
(3)抗辩权
1.特点: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行使
1.类型:P23示意图
2.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原则上没有排他性
请求权变换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
因为必然的基础权利而产生(基础权利不必然要受到侵害)
PS:支配请求权≠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补偿请求权
支配请求权: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条件
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遭受损害
不适用诉讼时效
3、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
(1)自助
1.构成要件
(1)必需是为了庇护本身的请求权
PS:包罗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经过的请求权或依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能自助(如:提供劳务请
求权)
(2)情势紧急,来不及寻求公力救助,并且不自助会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
实现
1.构成要件
(1)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
(2)主不雅观上有避险目的
(3)必要性
(4)相当行
2、法律效果
避险不妥或者超过限度会构成侵权
避险适当时,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补偿责任,引起险情发生者是否有过错
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第2章: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一般情况下死亡挨次推定
彼此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
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
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别离继承。
(二)保险法中的死亡挨次推定——《保险法》42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挨次的,推定受益人死
亡在先。
二、监护
(1)法定监护
1.未成年人(包罗未成年精神病人)监护人挨次
民法通则16: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
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伴侣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
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
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
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PS:父母离婚不影响监护关系,父母均为法定监护人。不与子女生活一方承担子女
侵权的补充补偿责任
2.成年精神病人监护人挨次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伴侣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指定监护
1.指定部门不包罗民政部门
2.只能在近亲属之中指定。“同意”监护可以是“亲友”
3.指定之后才可以起诉
4.效力:
民通意见18: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换。擅自变换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
和变换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3)委托监护
民通意见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
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
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1.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了侮辱、诽谤的行为
2.侮辱、诽谤指向特定人(一人或数人)。须注意:侮辱、诽谤一类人,一般不构
成名誉权侵犯。除非这一类人很少,仅有特定的数人。
3.侮辱、诽谤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第三人有保密义务除外)
4.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侵害人的行为而降低
2、精神损害补偿
(1)适用范围
1.一般人格权
2.七种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3.三种身份权:荣誉权、亲权、配偶权
4.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
(对死者利益庇护要求加害方式为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
(2)排除情形
下列情形,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补偿:
1.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
2.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3.加害给付中,受害人提起违约之诉而非提起侵权之诉的,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补偿
1.侵权致人死亡或者侵害死者利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补偿的近亲属具有挨次上的
限制:
(1)第一挨次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2)第二挨次为其他近亲属。仅在没有第一挨次的近亲属时,第二挨次的近亲属才
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补偿。
2.如果不是主张精神损害补偿,则所有的近亲属都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3.精神损害补偿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让与或继承。下列两种情况下,精神损害
补偿请求权可以转让或者继承:
(1)补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补偿;
(2)补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第4章:法人
1、法人对公司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
2、法人的分类
(1)学理分类 (P55自画图)
1.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1)设立行为:设立社团法人的行为属于生前共同行为;而设立财团法人的行为属
于单方法
律行为,有的属于生前行为,有的属于死因行为
(2)设立人地位:是否成为成员
(3)成立基础:人的集合;财产集合
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必然是私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
2.机关法人:公法人
3.事业单位法人:一部分是公法人但是绝大多数属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公益法人
(不营利)
4.社会团体法人:一部分是公法人但是绝大多数属于财团法人或者不营利的社团法
人(不营利)
3、法人的成立(P57自画图——各类法人成立时间)
4、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1.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
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如:雇主的指令,但是也包罗超出授权,但是外部表示为履行职务或者与之有内
在联系)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5、法人机关(法人成立时产生)
1.特征
(1)无独立人格
(2)无须法人的授权行为即可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作出或者接受意思
第5章:民事法律行为
1、意思表示(P63自画图)
(一)意思表示要素
沉默视为意思表示:容忍代理;容忍转租;限行合同追认;无权代理追认;继承,
遗赠
(2)意思表示类型(P67自画图)
(3)意思表示类型的生效
依据有无相对人、相对人是否特定、以何种方式作出生效时间不同
意思表示作出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意思表示不因此而失去效力
意思表示有无错误(是否构成重大误解),以意思表示作出之时为判断的时点
2、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捐助、抛弃所有权
2.财产行为、身份行为
遗嘱是财产行为
3.负担行为、处分行为
处分行为包罗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债务免除、债权转让)处分行为加上公示的
效果是直接引起权利变换,不需要履行行为,所以,处分行为虽为法律行为,却根
本不会产生债权与债务。负担行为的效果是产生债权、债务
诺成行为:物权合同
实践行为:如定金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3、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法律行为一般生效要件(3个)
4、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
(一)真意保留
原则有效
不一致为相对人所明知者,无效(注意:此点对结婚不适用)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
(二)戏谑行为
一律无效,但在被误会时有立即澄清义务
(三)虚伪表示(双方虚假行为——双方故意彼此为非真意的表示)
无效,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隐藏行为
虚伪行为无效
被隐藏行为不因被隐藏的事实而无效,其是否有效,应适用关于该行为的规定
(5)重大误解
1.构成要件
(1)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1)解释先行于错误
先解释意思表示的客不雅观意义,再判断经由解释的意思表示之客不雅观含义与其内心真意
之间是否发生重大误解
(2)误载不害真意——不是重大误解
若当事人就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仅仅用错了词,不属于重大误解,按照其一致
的意思表示确定法律行为的内容和效力
(3)计算错误一般不是重大误解(隐藏——狭义动机错误;公开——误载不害真
意)
(4)保证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不是重大误解
(5)表意人利用使者为意思表示的,若使者因过失传达错误,可构成重大误解;反
之,若使者故意传达错误,`该意思表示不能生效
(6)当事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时,不才列两种情形,排除表意人的撤销权:有利于
表意人的错误表示;对方愿意接受内心所欲
5、意思表示不自由
(1)欺诈
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第三人欺诈的处理;撤销权归属与行使方式
(2)胁迫
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第三人胁迫的处理
(3)趁人之危
构成要件要求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第6章:合同的效力
1、可变换可撤销的合同
(1)类型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2)撤销权享有者
(3)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2、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自订立的合同
1.追认生效的时间点
(1)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追认之相对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合同相对人)
时,追认生效
(2)法定代理人仅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追认,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之后,合同相对人向法定代理人催告的,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追认失去效力,此时,法定代理人只能向合同相对人重新作出追认,追认的
意思表示到达合同相对人时生效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冒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内容基本同上)
(3)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1.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区别——以谁的名义订立合同;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
2.合同效力
(1)一般情形
权利人追认的,合同自始有效。
权利人取得处分权的,合同自始有效。
权利人未追认并且处分人亦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确定无效
(2)两种特殊情形
第一,因无权处分订立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
瑕疵,该买卖合同
有效(还可准用于互易、出资、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其他有偿合同)
第二,擅自出租他人之物订立的租赁合同有效,但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不法转租合
同无效
3、无效合同
(1)类型
1.因欺诈、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生死条款、单身条款、生育条款、处分生命)
一、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
(一)概念
1.通货膨胀:在纸币流通条件下,因纸币供应量大于实际需求,也即现实购买力大于产 出供给,导致货币贬值,而引起的一段时间内物价持续而遍及地上涨现象。
2.通货紧缩:通货紧缩是指由商品和劳务总需求小于总供给所引起的物价总水平在较长 时间内持续下降的一种经济现象,它与通货膨胀现象正好相反。
(二)区别与联系
本色:二者都是由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不服衡造成的。
二、宏不雅观调控的手段
(一)宏不雅观调控的手段
1.经济手段: 国家利用经济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等经济政策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宏不雅观调控。。2.法律手段:这是指依靠法制力量,通过经济立法和司法,运用经济法规来调节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以达到宏不雅观调控目标的一种手段。
3.行政手段:国家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性的命令、指示、规定等行政方式来调节经济活动,以达到宏不雅观调控目标的一种手段。行政手段具有权威性、纵向性、无偿性及速效性等特点。其中,经济手段、法律手段是最基本的手段,行政手段是辅助手段。
(二)经济手段
1.财政政策
(1)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财政收入:指政府为满足公共支出的需要,依法通过国家财政集中必然数量的货币或事物收入。主要包罗四个部分:税、利、债、费。
财政支出:包罗政府购买和转移支付。
2.货币政策
(1)含义央行运用政策工具调节或改变货币供给量,以影响利率和宏不雅观经济活动水平的一种宏不雅观经济政策。
(2)货币政策工具
3.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配合
经济萧条时,扩张性财政政策与扩张性货币政策相配合,刺激经济 。
经济繁荣时,紧缩性财政政策与紧缩性货币政策相配合,避免通货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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