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
刑法基本概念
刑法渊源:包括刑法典(含多个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刑法特征:范围广泛、对象专门、制裁严厉、补充保障。
刑法任务:惩罚犯罪、保护国家制度、社会秩序、公民权利等。
刑法机能:规制行为、保护法益、保障人权。
刑法解释:立法解释形式有决议、专条、说明;解释方法包括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又包含扩大、缩小、历史、比较、主观客观折中论等。
罪刑法定原则:内容包括法定化、明确性,禁止事后法、类推、绝对不确定刑罚。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分类:基本和修正、标准和派生。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其意义在于正确适用法律、认识犯罪本质、准确定罪量刑等。
危害行为:不作为犯罪成立条件为应为、能为、不为。
危害结果:有广义与狭义、标准与派生、物质与非物质结果之分,包括构成要件结果、既遂条件结果、加重条件结果、危险犯既遂标志等。
因果关系:判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单位;有一般主体、特殊主体之分。
刑事责任年龄:不同年龄阶段对犯罪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判断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单位犯罪要件:包括主体、法定、实质特征,处罚模式有两罚制、单罚制。
责任阻却事由:意外事件、不可抗力、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有起因、时间、对象、主观、限度等条件)、紧急避险(有起因、时间、对象、主观、限制、限度、特别例外限制等条件)等。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特征:事实特征为结局状态,法律特征为法律形态。
犯罪既遂标准学说:如结果说、行为说、构成要件齐备说等。
犯罪预备:主观为实行犯罪,客观有预备行为,结局未能着手。
犯罪未遂:客观已着手,结局未得逞,主观因意志以外原因,有终了和未终了、能犯与不能犯等类型。
犯罪中止:具有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
共同犯罪
要件:主体、客观、主观要件。
不构成情形:如过失犯罪、同时犯等。
形式分类:任意与必要、事前通谋与事前无通谋等。
犯罪集团特征:人数较多、经常纠集等。
法定共犯人类型: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罪数
研究重点:实质一罪、法定一罪、处断一罪(牵连犯、吸收犯等)。
判断标准学说:行为说、法益说、意思说、构成要件说。
具体罪数类型: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法条竞合、结果加重犯、结合犯、集合犯、连续犯、牵连犯等。
刑事责任与刑罚
关系:有性质、内容、时间等方面的区别,也有前提、决定、实现等方面的联系。
刑事责任解决方式:判刑、免刑、消灭、转移。
刑罚特征:从内容、对象、主体、依据、程序、保障等方面理解。
刑罚目的:报应兼预防,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刑罚种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没收财产。
非刑罚处理方法:包括民事措施、教育措施、行政措施、禁止措施等。
量刑情节:有法定情节(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和酌定情节。
累犯: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有不同的构成条件。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与坦白有区别。
立功:有一般立功、重大立功,有多种表现形式。
数罪并罚:有限制加重、吸收、并科原则,不同情况适用不同规则。
缓刑:包括一般缓刑、战时缓刑。
减刑限度:不同刑罚有不同限度标准。
假释:有时间限制等条件,法律后果分成功与失败。
刑罚消灭原因:刑罚执行完毕、缓刑、假释、犯罪人死亡、赦免、追诉时效经过等。
刑法分则
罪状、罪名、法定刑
罪状类型:简单、叙明、空白、引用、混合罪状。
罪名类型:单一罪名、选择罪名。
法定刑类型:绝对确定、相对确定、绝对不确定。
具体罪名:如间谍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走私罪、伪造货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集资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等,需掌握各罪名的行为方式、特征及重点提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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