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必然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包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简称注册会计师法).
(2)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3)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办理的制度,包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会计部门规章是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以财政部第26号部长令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办理办法》和以财政部第33号部长令签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制度办法,如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办理办法》等.
(4)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会计工作办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三)会计人员的办理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办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办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